訴訟保全擔保
來源:未知
更新時間: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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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擔保業務是指申請人在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委托公司提供擔保服務,向人民法院出具公司開立的擔保函,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業務。保全擔保業務包括訴(仲裁)前財產保全擔保與訴訟(仲裁)財產保全擔保。
訴訟(前)保全擔保對象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涉訟或可能涉訟并已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請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擔保申請人向公司申請辦理訴訟(前)保全擔保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資格合法;
(二)提供能基本支持其訴訟請求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據充分、來源合法且能證明案件事實;
(三)能提供擬被保全標的物和反擔保物的權屬等證明資料;
(四)能提供公司認可的反擔保措施。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則上不提供擔保服務:
(一)根據案情分析,申請人處于不利地位的;
(二)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的;
(三)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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